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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检部门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及标志监督管理的规定
添加时间:2014/6/18    人气指数:2117
    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“国家质监总局”)《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规定,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;在有效期内,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,并注明有效期间;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,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。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,依法优先予以免检。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,列入打击假冒、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;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。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,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,消费者(用户)反映强烈,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,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,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,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。
    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。中国名牌产品称号、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、规格的产品上,不得扩大使用范围;未获得中国各牌产品称号的产品,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;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,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;禁止转让、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;违者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      此外,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,严禁弄虚作假;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,将予以取消,并通报批评,三年内
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。
      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,可以按照《办法》规定的原则,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。除按《办法》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,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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